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賴新廷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王章哲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