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蔡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王美雅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 │105 年8 月30日│13,900元 │FA2075464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