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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柯毓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柯毓瑋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及同年3 月6 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聲請人已分別於同年1 月20日、同年3 月7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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