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司促,1983,2017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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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肇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資料,以釋明其係適格之債權人,經本院於106 年4 月21日通知應於5 日內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已送達債務人或與債務人戶籍相符之釋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同年4 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債權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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