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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
債 務 人 李金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6,673 元,及自民國105 年10月27日起至105 年11月26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目前為年息1.29%)計算之利息,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自105 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0% 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逾期本金改按債權人當時統一農貸利率加2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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