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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徐秀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9,376 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1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2,409 元,及其中47,326元部分自106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7,867 元,及其中94,653元部分自106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9%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查本件債務人僅徐秀圓一人,聲請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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