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司促,2316,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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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傅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傅美蘭 │自民國94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371397│ │月23日起至民│ │ ││ │元 │ │國104 年8 月│ │ ││ │ │ │31日止,按年│ │ ││ │ │ │息20% 計算之│ │ ││ │ │ │利息;

自民國│ │ ││ │ │ │104 年9 月1 │ │ ││ │ │ │日起 │ │ │├──┼───┼─────┼──────┼──────┼───────┤│ 002│新臺幣│傅美蘭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21694 │ │4 月21日起 │ │ ││ │元 │ │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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