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司促,2449,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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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姜宏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姜宏昌已於民國103 年7 月17日為遷出國外之戶籍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一份附卷可資查稽。

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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