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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廖慧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伍萬柒仟陸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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