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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游文添
王淑華
嚴坤祿
丁啟峰
相 對 人 王俊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各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 年2 月1 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5 年11月1 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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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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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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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埒堀 │ │573 │80.18 │全部 │游文添、王淑華、嚴坤祿、丁啟峰債權│
│0│ │ │ │ │ │ │ │額比例各4 分之1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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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埒堀 │ │574 │92.75 │全部 │游文添、王淑華、嚴坤祿、丁啟峰債權│
│0│ │ │ │ │ │ │ │額比例各4 分之1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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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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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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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4│雲林縣虎尾鎮埒│雲林縣虎尾鎮埒│2 層鋼筋混凝土│一層63.64 │147.│陽台│4.97 │全部 │游文添、王淑│
│0│ │堀段573、574地│內109號 │造、住宅、樓梯│二層63.64 │87 │ │ │ │華、嚴坤祿、│
│1│ │號 │ │間 │電梯樓梯間│ │ │ │ │丁啟峰債權 │
│ │ │ │ │ │20.59 │ │ │ │ │額比例各4 分│
│ │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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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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