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81號
原 告 陳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宏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之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提出被告陳俊宏之戶籍資料(須有記載被告陳俊宏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到院。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繳納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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