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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氏清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正仁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未
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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