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家訴,16,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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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6號
原 告 張養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蘇麗玲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壽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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