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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雨蓁即謝玟紋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㈡提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4及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最近三個月之聲請人戶籍地、水林鄉松北路4 號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為何?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及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
若無,亦請說明。
聲請人目前若從事臨時工作或無固定雇主,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說明每月平均收入多少(須附計算式)。
㈣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膳食費、扶養費等)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及租金之證明,如無租賃契約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聲請人名義之電話費、信用卡帳單等) ,並由屋主出具租賃證明,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則請一併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須附計算式)。
㈤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子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向保險公司查明後,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3 年12月14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後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對於他人負擔扶養義務?聲請人之子女現為就學中或已就業?如為就學中請提出最近1 學期之就學證明(如學雜費繳費單、註冊單等),並說明對於受扶養人每月所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計算方式(請與自己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如醫療費用收據、健保費投保資料表等),另再說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扶養費用。
並提出受扶養人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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