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消債清,2,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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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明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及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3,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請詳列債權總額。
三、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應含近二年內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四、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租屋費、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扶養費等);
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
如有承租房屋,應提出租賃契約及繳款證明,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上開費用。
五、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六、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是否有領取台塑水污染福利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亦請分別註明之。
七、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八、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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