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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雲龍即林有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表及其計算方式(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扶養費等),請一一列出各項支出每月費用為多少,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此筆費用,並據以計算每月之必要支出為多少。。
㈡請聲請人提出配偶之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㈢說明聲請人每月所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計算方式(請與自己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如醫療費用收據、伙食費、教育費用收據、繳費單等),並說明各扶養權利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扶養費用。
㈣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每月領取之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期間、數額為何?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收入多少?聲請人現是否就業?若已經就業,有無固定雇主?若有,請提出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薪資單、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若無,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㈥說明目前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其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聲請人列於每月支出保險費約新臺幣7,000 元之明細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已提出則請說明之。
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㈩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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