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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鐘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卿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請求被告返還土地暨騰空其上地上物所得之利益),因之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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