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補,84,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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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吳禎祥
丁玉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王漢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吳禎祥新臺幣(下同)1,943,092 元;
原告丁玉蘭1,685,292 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20,305元、17,7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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