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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萬善堂
法定代理人 張杰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斗六市萬善堂祭祀協會等二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求為確認被告對於斗六市虎溪里萬善堂之管理權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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