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補,89,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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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黃芷家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秉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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