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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林長造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長文即佳新清潔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3,9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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