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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尤江龍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義雄、洪玉雲、賴榮信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100 元【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計算式:768,900 元+442,200 元+499,000 元=1,710,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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