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6,除,38,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蔡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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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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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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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美雅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  │105 年8 月30日│13,900元          │FA20754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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