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劉子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黃玉彬 │合作金庫斗六分行 │105年10月15日 │113,400元 │CW405015│ │
│1 │ │ │ │ │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