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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品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
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79條、第81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
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177 條、第26條第2項亦有明定。
是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清算人者,清算人之報酬,應由聲請人先為預納,倘經法院定期命預納而聲請人逾期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聲請人之聲請而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他遷不明經聲請人通報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嗣經濟部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廢止其公司登記,依法相對人應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為1 人公司,其唯一股東兼董事賴文騰業已死亡,且賴文騰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相對人之公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而相對人迄未辦理101 至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聲請人為送達滯報通知書,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股東僅賴文騰1 人,而賴文騰已死亡,且相對人亦經廢止登記而應行清算,惟賴文騰之繼承人皆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聲請人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經本院向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函詢是否有會計師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乃推薦楊保安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楊保安會計師並表示清算人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該報酬數額經本院審酌本件清算事務之難易後,認尚屬適當。
本院遂於107 年4 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墊繳清算人之報酬10萬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4 月24日送達聲請人,但聲請人迄今仍未墊繳清算人報酬,並函覆稱其無編列墊付清算人報酬之預算,有送達證書及聲請人107 年5 月1 日中區國稅雲林營所字第1070301766號函在卷可明。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拒絕聲請人之聲請,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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