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7,司促,2456,2018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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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5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伯豪
債 務 人 許惠善
曾宗和

一、債務人許惠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865元,及自民國107 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3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曾宗和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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