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補,163,2019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蔡榮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岳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關於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 分之1 ),及其上同段52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致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上開不動產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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