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6號
原 告 楊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林瑞鴦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財發之全體繼承人及被告林進丁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財發之全體繼承人及被告林進丁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