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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林淑霞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失蹤人黃昭仁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昭仁(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0號)
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黃昭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三子即失蹤人黃昭仁於民國(下同)73年間北上就讀臺北市建國高級中學(下稱建國中學),未料於73年10月18日無故離家後失蹤,僅經通知失蹤人黃昭仁之背包遺留在高雄某旅社,而人卻行方不明,迄今已逾34年毫無音訊,生死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之規定,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黃昭仁失蹤不知去向,生死不明,並已踐行公示催告程序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報紙1 份等件為證,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次子黃昭錡到庭證稱:我為黃昭仁之胞兄,最後一次看到黃昭仁應係72年之前,當時我在服兵役,而黃昭仁係就讀雲林縣立水林國中,並在家裡準備高中聯考,後來黃昭仁考上建國中學,因其在北部住宿,我即未再看過黃昭仁,之後學校通知黃昭仁失蹤,沒有去上課,另黃昭仁曾至高雄某旅社辦理住宿登記,但東西放著人就不見了,經該旅社依址通知黃昭仁家人,而我對於高雄地區較熟,乃向部隊連長請假2 日,拿著黃昭仁之照片前往高雄找尋,又考量黃昭仁為學校田徑隊成員,對體育有興趣,我也到舉辦區運會之賽事場館找尋,然均無消息,黃昭仁功課一直很好,生活也正常,考上建國中學後在北部住宿,據我父母陳述黃昭仁很正常,且一起吃飯,並無異狀,我則因服兵役即未再見過黃昭仁等語相符。
另本院亦查無失蹤人黃昭仁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及就醫紀錄,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8 年4 月26日健保南承ㄧ字第1085026641號書函在卷可憑,綜上,足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失蹤人黃昭仁係於73年10月18日失蹤,依前揭規定,計至80年10月18日失蹤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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