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鍾采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
8 年度勞訴字第5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2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