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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5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龍文
代 理 人 李麗芳
債 務 人 李勝安
謝宛芸
一、債務人謝宛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30日起至107 年7 月29日,按年息1.29% 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677%)加10% 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改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即年息2.59% )加3%計息(合計為年息5.59% ),並按前開利率20% 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由另一債務人李勝安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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