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司促,1557,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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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蘇炳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001 │83,770元 │蘇炳松 │自民國98年8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 │月22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9 月1日起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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