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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沈榮富
相 對 人 王玉娟
沈君擎
上列當事人間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806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六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 年度司全字第314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以如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為擔保,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80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嗣因前開公債將到期,爰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影本無誤,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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