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家暫,24,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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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暫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謝○○
非訟代理人 林俊賢律師
相 對 人 陳○○
非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事件( 本院108 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 ,本院依職權定暫時處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案裁判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成立等原因終結前,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 年00月0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聲請人自民國108 年10月份起,得於每月第二、四個週六上午10時起至週日下午7 時40分止,與上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同宿,由相對人於會面時間開始時,將上開未成年子女送至桃園高鐵站交付聲請人,由聲請人於會面時間結束時,將上開未成年子女送回上開地點交付相對人。

如上開未成年子女住址變更至其他縣市,接送子女地點則變更為該縣市之高鐵站或火車站。

二、聲請人應於每次會面前二日與相對人聯絡確認該次會面事宜,如兩造有無法避免之突發狀況,無法進行該次會面,則順延至次週進行,但應事先告知對造。

三、聲請人得於每週二、四晚上8 時至8 時30分與上開未成年子女視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當庭捨棄抗告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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