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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號
反訴 原告 何欽賜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吳建龍間請求返還工程報酬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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