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法,11,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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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廖斌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揚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揚子高級中學基金會(下簡稱基金會)之董事長,基金會為因應該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經基金會第7 屆第7 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08 年9 月2 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086120號函、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私立揚子高級中學第7 屆第7 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單、基金會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修訂新舊條文對照表(即附表)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基金會章程之修訂只是涉及名稱之變更,即基金會之名稱由原來「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私立揚子高級中學」變更為「揚子學校財團法人」、基金會所設立學校之名稱由原來「雲林縣私立揚子高級中學」變更為「揚子學校財團法人雲林縣揚子高級中學」,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董事會議紀錄、基金會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附表修訂新舊條文對照表等可資比對,足信無誤。

並非由於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所為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 且本件基金會亦無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有需裁定變更其組織之情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四、且按「前項捐助章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始得許可設立學校法人;

其捐助章程之變更,亦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私立學校法第1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即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有變更,然未涉及上開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事項者,經該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即可,殊無需再聲請法院裁定准許。

如法院逕予裁定准許,亦有不當侵害主管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之虞,法務部105 年9 月22日函釋亦同此旨,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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