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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慧雯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 元,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請敘明聲請人目前從事之工作為何?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平均每月收入僅10,000元,惟每月必要支出達14,765元,收入已不敷支付必要費用,已無多餘金錢可供清償債務,如何提出更生方案?是否仍有進行更生之實益?
㈢請提出聲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㈤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權證、外幣或其他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並說明所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額及目前價值為何?
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6年9 月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㈧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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