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簡上,11,2019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陳善亮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上訴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謝孟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