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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陳善亮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上訴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謝孟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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