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簡上,57,2019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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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江泰全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東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桑燦等間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本院108 年度虎簡字第1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準此,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如未表明前述事項,即屬不合程式,原第一審法院應先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依前述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程式顯不合法定程式,且其情形尚非不可補正,前經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9 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經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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