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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林芢妁
許敦貴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芢妁、許敦貴、林麗美即許駿朋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許駿朋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駿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許駿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於雲林縣○○鄉○○村00鄰○○街00巷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05 年9 月4 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事件,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並說明已請領許駿朋退休金計新臺幣96,126元部分之財產狀況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分別係被繼承人許駿朋之配偶及子女,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 年9 月4 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
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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