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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李文言
李雪香
李雅慧
鍾鈞浩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憶萍
兼上五人之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國民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李再添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憶萍、李國民、李雅慧、鍾鈞浩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李文言、李雪香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
又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2項、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李憶萍、李國民係被繼承人李再添(男、民國《下同》48年3 月15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000 號、於108 年7 月28日死亡)之子女,又聲請人李雅慧於94年9月7 日由聲請人李憶萍收養為養女,聲請人李雅慧、鍾鈞浩為被繼承人李再添之孫子女,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附卷可參。
其等於108 年8 月21日向本院遞狀並檢附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書、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等件聲請拋棄繼承權,合於法律規定,應准予備查。
三、次查,聲請人李文言、李雪香為被繼承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然被繼承人仍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孫子女輩繼承人林承志、林筱瑱存在,有雲林縣斗六戶政事務所108 年9 月3 日雲斗戶字第1080002789號函檢附之戶籍資料1 份足佐,且林承志、林筱瑱均尚未拋棄繼承權,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李文言、李雪香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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