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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張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金象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死亡,聲請人張鳳珠為被繼承人之前妻,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另僅有法定順序之繼承人得為繼承,如非法定繼承人,自依法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金象於108 年8 月2 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前,聲請人張鳳珠與被繼承人業已離婚,此有戶籍謄本可憑,從而聲請人張鳳珠對於被繼承人陳金象而言即非繼承人。
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張鳳珠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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