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盈榛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6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98,57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原告僅繳納5,960 元,尚不足21,7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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