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訴,675,202202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丁新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呼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7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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