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重訴,6,2020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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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張小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09 年7 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8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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