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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8號
抗 告 人 社團法人雲林縣圓夢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麗嬌間,因109 年他字第8 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本院裁定不服並於民國109 年8月6 日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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