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司促,6962,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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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淑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住所設在雲林縣斗六戶政事務所。

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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