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司促,7202,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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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02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羅敏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532 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4,198 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53,353 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9,334 元,及自95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17,645 元,及自95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8,621元,及自95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9,151 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491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十一、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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