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繼,919,2020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林愛琇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林建明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被繼承人林建明(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路000號,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死亡)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建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建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建明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林建明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尚無不合,爰對被繼承人林建明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並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林建明之債權人,應於如主文所定之期限內報明債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鄭巧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