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繼,940,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林煥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大乾(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0巷0 號)之子女,為其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09 年7 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大乾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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